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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本会与会员的密切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及《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会员的权利、义务及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市造价协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主动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三)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四)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从业人员,应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从事与工程造价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及工程造价领域中的资深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先进经验和企业、执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资料。

第六条 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诉求;

(二)在本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工程造价企业信用评价、工程造价招标、工程信息价格查询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三)网上信用评价、继续教育和ERP系统服务;

(四)优惠订阅本会出版发行的书籍和信息资料服务;

(五)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类型专题讲座、报告会和国内、国际交流等活动服务;

(六)义务向社会(政府)和单位会员提供资信和诚信信息,必要时出具评价意见服务;

(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选、评比及调研、考察活动。

 

第三章 入会程序及会费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费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3万元;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1万元;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小于500万元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年会费标准为3000元;

(四)个人会员年会费标准200元,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免费学习继续教育课程;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费交纳标准执行,当年未按会费标准交费的企业,进行级别下调,由本会上报民政部门备案后,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六)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第二年又未补交视为自动退会;

(七)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应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本会交纳当年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

(三)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以提出书面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条 会费管理:

(一)本会收取的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二)本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制定样式,会员登录会员管理系统自行打印。

第十二条 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主动上交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被本会除名的会员,本会收缴其会员证书。

 

第五章 会籍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合并、分立、升级、破产、解散、撤消和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电)告知本会。

第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章 奖励和惩戒

 

第十七条 为本会和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单位会员,授予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诚实守信单位会员”荣誉称号;

(二)在工程造价行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通报表扬、公开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会对会员的行业自律情况进行监督,会员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受到的奖励和惩戒,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做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省民政厅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3年10月2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