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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溪 市 财 政 局 |
本建发[2000]51号
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
的费用标准有关问题规划》的通知
各自治县建委,各区建企局,财政局,各建设、施工、设计、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的费用标准有关问题规定》(辽建发[2000]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单位估价表》(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通用项目、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分册单位估价表》(2000年)均刊登在《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刊中,非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员单位应及时到市造价处办理入网手续。
2.凡今年在我市施工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建筑、装饰、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及费用标准。各建设、施工、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按本文件执行。
3.各施工企业的取费标准见该企业新换发的取费证。原有旧取费证一律作废,未换发新取费证的施工企业的取费标准按戊级(即非等级)标准执行。
二OOO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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