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件 | |
|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 ||
|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
沈建委发[2001]83号
关于执行2001年定额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等的通知》(辽建发[2001]4号)、《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等的通知》(辽建发[2001]48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原规定的有关建筑、装饰、安装、修缮工程费用计取系数做重新调整,现将执行2001年定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等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沈建委发[2001]82号),一并执行。
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准
1.地平材料价差调整系数
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的工程
%
|
工程 项目 |
取费基数 |
工程类别 |
备注 |
|
|
特大类、一类 |
二、三、四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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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
直接费 |
1.86 |
1.79 |
包括建筑配套的安装工程 |
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程
%
|
工程 项目 |
取费基数 |
企业级别 |
备注 |
|
|
建筑 工程 |
直接费 |
甲级 |
乙级、丙级、丁级及类别外 |
包括建筑配套的安装工程 |
|
1.82 |
1.77 |
|||
其它安装工程、煤气、自来水、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筑炉工程、单独装饰工程不执行地平材料差价系数,工程发生的所有材料差价按实调整。
2.地平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建筑工程包括沙、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钢模板、架具、能源等;安装工程包括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
3.水泥、钢材、木材执行《辽宁省工程造价
信息》颁发的指令性价格,任何单位不得调整。
4.红砖、空心砖、加气砼块、胶合板、瓷砖、油毡纸、卫生陶瓷、温气片、铸铁管及本身管件、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缸瓦管、水温管件、阀门、水表、消防栓、水龙带、电缆、电线、开关、阻燃管等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价或实计算。
5.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高强砼,必须到外地采购(出沈阳市)的碎石,碎石差价可按实际价格调整。
二、关于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
1.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职业生活补贴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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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2001年定额(装饰定额除外) |
2001年装饰定额 |
|
|
直接费 |
入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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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 |
1.19 |
10.74 |
5.95 |
|
二类 |
0.35 |
3.22 |
1.85 |
|
三类 |
0.35 |
3.22 |
1.85 |
|
四类 |
0.35 |
3.22 |
1.85 |
2.
不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职业生活补贴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
工程类别 |
2001年定额(装饰定额除外) |
2001年装饰定额 |
|
|
直接费 |
人工费 |
||
|
甲 |
1.16 |
10.64 |
5.93 |
|
乙 |
0.35 |
3.19 |
1.84 |
|
丙 |
0.35 |
3.19 |
1.84 |
|
丁类以下(含丁类)和外,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此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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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
1.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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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取费基数 |
2001年定额 |
2001年装饰定额 |
|
一类 |
直接费 |
0.38 |
0.7 |
|
二类 |
直接费 |
0.28 |
0.5 |
|
三类 |
直接费 |
0.19 |
0.3 |
|
四类 |
直接费 |
0.19 |
0.3 |
不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
|
工程类别 |
取费基数 |
2001年定额 |
2001年装饰定额 |
|
甲类 |
直接费 |
0.38 |
0.7 |
|
乙类 |
直接费 |
0.28 |
0.5 |
|
丙丁及类别外 |
直接费 |
0.19 |
0.3 |
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如确有发生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时,凭税收手续验证后,可以列入预结。
四、关于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
根据沈国税一字〔1998〕127号文件精神,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调整如下:
市内为:7.14%,镇、县为7.00%,乡为6.72%。
五、关于营业税计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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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在地 |
计取标准% |
|
市内 |
3.445 |
|
县、镇 |
3.381 |
|
乡 |
3.252 |
六、关于劳保基金的计取标准
1.沈阳市建筑行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实行劳动保险费用统筹,凡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以后开工的工程项目,按市政府《转发市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1997〕9号)规定执行。在沈阳市施工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不再计取劳保基金。
2.保统筹未包括煤气、电业等特殊专业,煤气、电业等工程仍计取劳保基金。煤气工程计取标准调整为定额人工费的19.26%。其他工程计取系数待重新核定后的标准执行。
3.沈阳市建筑、装饰、安装施工企业出省施工需要计取劳保基金的工程,劳保基金计取系数按沈建委发[1998]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关心施工现场文明施费用计取标准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计取标准和门前及场区作业区硬覆盖增加费仍按沈建委发[1998]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凡施工现场地区沈阳市区(包括于洪、东陵、新城子、苏家屯区中心行政区域内)的主体施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项目,每平方米计取1.26元,三级及三级以上道路两侧的施工场面,没平方米计取0.98元。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费用主要包括:刚围档、柔性灯箱、水冲厕所、食堂液化气增加费等。
3.施工现场按照沈建管通[1998]37号文件要求,门前及场区内作业区硬覆盖增加费,以硬覆盖面积为计取基数,没平方米计取31.23元。
上述规定的施工现场文化施工设施费用,按一个工程项目在总施工期限内一次包干使用,所计取的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项目,除营业税,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八、关于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
1.执行按工程类别取造价一次性包死的工程,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按《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2.
风险系数除设计变更(有设计部门签证)和底下障碍等因素所引起的个工程量变化而增减的工程造价外,其他内容均含在风险系数内。
3.合同签定生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共担风险,除发生风险系数未包括的工程内容,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九、关于建筑垃圾排放费计取标准
建筑垃圾排水仍按沈建委发[1993]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平方米2.25元,列入其他费用,除税金外,不计取任何费用。
十、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
凡现场搅拌的砼工程,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范围内使用的外加剂,进入定额直接费。
十一、关于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的结算办法
商品砼实行按实找差,其计算方法如下:
1.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将相应定额材料栏中的砼量全部扣除;机械栏中,除砼震捣器、水泵台班外,其余的机械台班含量全部扣除。
2.按设计采用的商品砼标号,分搅拌、运输、泵送列如定额直接费,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
3.将实际购买的商品砼费用减去列入直接费中的流态砼搅拌、运输、泵送费用,作为价差列入其他费用项目中。
4.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不计如工程直接费,列入其他费用中
,不参与与取费(税金除外)
5.流态砼配合比中给定的材料在计算价差时扣除,不再找差。
十二、关于外购砼构件的计算办法
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定额规定编制,并正常取费。取费后接外购的砼构件实际价格包括的范围按实找差价。价差列入其他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砼构件的材料,不再另找价差。
十三、关于《取费证》未年检施工企业的取费标准
凡没有办理2001年度《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证书》年检的施工企业,不得按旧取费证办理预结算,取费标准一律按辽建发[2001]48号文件规定执行,除计取材料差价和税金外,执行综合费率,综合率为直接费的2%或人工费的12%。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做好预结转工作,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和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一次性包死的工程不做调整。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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