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本文的第9189位读者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沈建委发〔2001〕84号


 

关于贯彻执行二○○一年全国

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

估价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政、园林建设、监理、设计、施工、中介咨询单位: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建发〔2001〕4号、辽建发〔2001〕48号文件精神,为了搞好市政、园林工程市场建设,完善我市经济建设法规,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工程预算工作顺利进行,现将一些问题规定如下:

凡执行一九九四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全国统一市政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园林维修册仍执行辽建发〔1993〕153号、辽建发〔1996〕39号、沈建委发〔2000〕180号文件有关精神.

凡执行二○○一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          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准

1.凡执行《二○○一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假差规定如下:

序号

项目

取费基数

甲类(%)

乙类(%)

丙丁类及类别外(%)

1

道路工程

定额直接费

4.72

2.95

1.99

2

排水工程

定额直接费

4.65

3.17

2.49

 

3

给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室外) 、路灯工程

 

定额直接费

 

2.94

 

2.27

 

2.02

4

桥涵、隧道工程

定额直接费

4.89

3.49

2.27

2.调差品种包括:砂、石、白灰、普通花岗岩边石、钢模板、油漆、杂品、小五金、电线、阀门和管件(阀门、管件均为Dg100以下)及其三类物资.

3.红砖价差调整按实找差.

4.钢材、木材、水泥及其制品(管、方砖、边石、盖板等) 、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混合料等) 、粉煤灰制品、缸瓦管、铸铁制品(管及本身管件、井盖、静座) 、边石等按实际发生价格找差.

二.劳动保险费

根据我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工资变化增长情况,劳动保险费计取系数按定额直接费计取如下:

取费标准(%)

施   工   单   位

4.14

沈阳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3.28

沈阳市第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公司、沈阳市市政材料公司、沈阳市排水处、沈阳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沈阳市城建沥青混凝土厂、沈阳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沈阳市煤气工程公司

2.81

皇姑区市政建设工程处、铁西区市政养护处、苏家屯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新城子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沈河区市政工程公司

2.34

皇姑区市政工程公司、沈阳和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1.95

沈阳惠天热电工业安装工程公司、沈阳市路灯管理局

1.72

沈阳市绿化造园工程公司、沈阳市绿化工程公司、沈阳市绿化造园工程公司第二公司、沈阳市园林建设工程处、北方市政公司、铁西区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辽中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大东区市政工程处

1.17

于洪区市政工程公司、新城子区虎石台市政公用管理所

0.70

兴华道桥公司、沈阳东机筑路工程公司

0.47

沈阳市园林工程公司、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公司

1.市城建局所属施工单位的劳动保险费是综合系数,各单位余缺由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调剂使用,以取费证系数为准.

2.以上劳动保险费取费系数均为按定额直接费计取的标准,对于按定额人工费取费的工程则增大十倍.

3.取费证未注明计取劳动保险费取费系数的施工单位,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三、主、副食补贴

根据沈建委发〔2000〕180号文件及沈阳市有关规定综合计取标准如下:

取费基数

甲类(%)

乙类(%)

丙类(%)

定额直接费

2.75

1.03

0.60

定额人工费

27.50

10.3

6.00

丁类(含丁类)以下和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主、副食补贴系数.

四、施工干扰费

   施工干扰费计取标准执行辽建发〔2001〕48号文件有关规定.

五、现场围挡费

按实结算,列入其它费用,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六、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凡经市核定取费类别的施工单位,均按定额直接费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其中:甲类取费为0.7%,乙类取费为0.5%,丙、丁类及类别外取费为0.3%.

2.该项费用列入其它费用,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七、营业税

1.  凡企业所在地为市区的营业税率为3.445%.

2.  凡企业所在地为县城(含县级市) 、镇的营业税率为3.381%.

3.  凡企业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营业税率为3.252%.

4.  营业税计算基数为: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

八.实行市政招投标的工程或依一次性包死的工程可以计取风险系数,风险系数标准按《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从二○○一 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在调整.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闭窗口】